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

上訴人 趙國宏 原住○○市○○區○○街000號6樓

趙君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思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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