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祭祀公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葉啟光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葉仁奏 代理人 葉步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撤銷祭祀公業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22,2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