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9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敦德 法定代理人 張瑞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23,6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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