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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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鋤頭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明洝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02年4月19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鋤頭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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