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總毛重肆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8行、第12行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為4.5公克)」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為4.3公克)」外,其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總毛重4.3公克),經依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警察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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