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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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告 張誠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7,705元,其中737,705元為薪資,另150,000元為資遣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得暫免繳納裁判費2分之1,其請求資遣費部分則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據此,原告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2分之1,應先徵收裁判費4,020元;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據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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