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8,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34,52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