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甲00000000.原告與被告日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