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永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