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羅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19,748元│95年6月29日起至│19.99%│95年6月29日起至│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6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700元之││││104年9月1日起至│15%││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清償日止│││續3期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