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蔡宗英 被告 焦吉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字第490號(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