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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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志盛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志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佔│││險罪││├───────────┼──────────┼──────────┤│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24日│101年10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145號│第7156、9171、16716││││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7682號,10││││3年度偵字第2618、26││││20、26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沙交簡字第41│105年度上訴字第157││實││號│、16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4日(聲請│105年6月28日││││書誤載為2月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沙交簡字第41│105年度上訴字第157││決││號│、1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聲請│105年6月28日││││書誤載為1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39號(已執畢)│第13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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