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 顧澤民 被上訴人 吳順砲
吳洪貴 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萬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