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調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桐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4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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