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毅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2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民國104年9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4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國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2月、3月及4月確定(前5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第6、7案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104年6月2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922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31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