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84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李美婷 債務人 許新旺
一、㈠債務人李美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玖仟零
伍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美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新旺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李美婷、許新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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