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卓恩婷 被告 陳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且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繳款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目前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㈡、被告於93年9月21日與原告簽訂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萬元,其中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1日起至100年9月21日止,利息為年利率8.8%;另提供被告之活期/活儲透支額度1萬元部分,則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16.88%,並就上開借款26萬元,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條款規定,被告不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㈢、被告於93年9月21日與原告簽訂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1日起至100年9月21日止,約定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8.88%,如未依約繳納本息,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95年8月9日,依約定書條款規定,被告不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曾於民國95年間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被告未依債務協商約定繳款(最後繳款日為95年10月11日),則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應恢復原契約約定適用。目前被告尚積欠本金共523,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卡號基本資料、客戶基本資料、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2份、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表4份、轉催呆查詢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表、債務協商帳務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率%)││├──┼─────┼────────┼─────┼───────────────────┤│1│55,792元│自96年1月7日起│20│無││││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14.99│無││││起至清償日止│││├──┼─────┼────────┼─────┼───────────────────┤│2│19,284元│自95年5月10日起│16.88│自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203,688元│自95年5月10日起│8.88│自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244,436元│自95年5月10日起│8.88│自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額│52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