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3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字有限公司王雅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併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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