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原告虹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至誠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被告私立中原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被告應於兩週內提出系爭承攬契約最初設計圖與嗣後交予豐勝營造之設計圖及歷次變更圖樣,送交本院,並於主文所示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意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