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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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O九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萬五千元。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於九十年八月二日十三時二十分許,在桃園市○○路與敬三街口,因行車事故打傷原告,依法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年十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