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簡士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貳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