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明陳富雄 之繼承人、 陳志清 即陳富雄之繼承人、 陳卓員 即陳富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8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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