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原告 歐陽吉賢 被告 巫孟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黃語翔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582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故不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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