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告 賴敏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翊安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