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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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42號聲明人 湯宗岳 即繼承人
湯宛玲 聲明人即繼承人湯宗岳、湯宛玲因.00年0月0日出生,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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