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66號聲請人芃諭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梅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9年6月15日│184,843元│TCA0000000││││份有限公司│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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