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新安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新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新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1年8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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