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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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67號聲請人 戴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淑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99年7月31日│6,150元│HK0000000│││││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