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5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煌南 債務人 潘思辰 即辰柩咖啡債務人 汪彩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