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債權人 朱憲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建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暨其相關釋明文件(諸如契約書等)。
㈡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提出本件請求數量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