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毛盛玄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 侯筱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一百二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三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機車受損修理費新臺幣三萬九千四百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