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0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113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告 許學全
王雪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730號給付股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趙伯雄書記官康閔雄通譯曾如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劉錦隆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3年6月30日以前給付原告許學全新臺幣(下同)258萬3,300元。給付方式:匯入原告許學全所指定原告許學全名下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被告願於民國113年6月30日以前給付原告王雪芳172萬2,200元。給付方式:匯入原告王雪芳所指定原告王雪芳名下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劉錦隆律師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民四庭
書記官康閔雄
法官趙伯雄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