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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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915號債權人綠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巫丞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巫丞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四、請具狀「撤回」請求標的之第三項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非訴訟程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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