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吳蘭莉 被告 楊春傑
展業工程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安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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