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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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計零點壹肆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7時48分許,因民眾拾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140公克)後報警處理,而扣得該毒品。嗣因無法查明遺落毒品之人之身分,相關案件業經簽結;惟查扣之前述毒品確屬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因民眾於112年12月29日17時48分許,拾獲疑似毒品1小包,報警處理後為警扣得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之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51公克、檢驗後淨重0.140公克)乙節,此有調查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足見該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茲因本案無法查得何人涉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准報結在案,此有上開簽呈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534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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