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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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楊陳雅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 楊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及其上同段201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房地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與上開房地位於相同社區、樓層相近之房地,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之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9萬2,707元,可為本件起訴時(即112年3月22日)交易價額之參考。又上開建物總面積為94.1平方公尺(計算式:84.24+8.86+1=94.1),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548萬5,453元【計算式:28.46525坪(即94.1平方公尺)×192,707元×權利範圍1/1=5,485,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8萬5,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