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鍾雨恬 (原名 鍾宜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雨恬(原名鍾宜恬)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鍾雨恬(原名鍾宜恬)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