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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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宏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董良造、蔡明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軍偵字第4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柏宏及 李書任 、告訴人 賴汝海 (原名 江崇暄 )均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峻奧汀公司)所經營、管理之「天使之戀1Online」網路遊戲玩家。緣李書任前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向告訴人購買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遊戲帳號及密碼遊玩,嗣於110年4月7日,李書任再將上揭遊戲帳戶刊登「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販售,經被告瀏覽後,其等即於同日談妥交易,李書任並將上揭遊戲帳號及密碼之所有權販售交付予被告。詎被告明知其僅取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遊戲帳戶所有權,而如附表編號2、4至7所示之會員帳戶及遊戲帳戶均為他人使用,並未取得所有權限,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等接續犯意,先於110年4月19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無故輸入告訴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而於登入宇峻奧汀公司會員後,即將如附表編號1「變更之電磁紀錄」欄所示之電磁紀錄變更為己所有,並透過將個人身分證影本及帳戶擁有者聲明等資料寄送至宇峻奧汀公司進行會員資料複核之方式,以實名認證該會員帳戶與其個人資料相符。嗣於110年4月27日23許時許,被告在接獲宇峻奧汀公司所寄發之會員資料複核通知後,即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之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輸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該會員後,變更如附表編號2、4至7所示之會員帳號及密碼、遊戲帳號之密碼等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於110年4月19日18時許,告訴人欲使用如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會員帳戶及遊戲帳戶時,發覺該等帳戶均遭凍結,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變更時間變更之電磁紀錄1110年4月19日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戶會員資料「00-0000000」、「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號」、「0000000000」2110年4月27日會員帳號eli631844會員密碼eli3300563110年4月27日網路遊戲「天使之戀1」Online遊戲帳號x00000000s遊戲密碼000000004110年4月27日遊戲帳號eddy000923遊戲密碼0000000005110年4月27日遊戲帳號shuaqian01遊戲密碼0000000006110年4月27日遊戲帳號Z0000000000遊戲密碼Z00000000007110年4月27日遊戲帳號shuaqian06遊戲密碼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