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湘芸
江宗騏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湘芸、江宗騏被訴業務侵占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