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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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54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唐照明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