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光玉於民國94年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違約金参仟零肆拾柒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玖佰玖拾玖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壹仟元至壹萬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壹佰元(3)壹萬零壹元至肆萬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貳佰元(4)肆萬零壹元至柒萬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肆佰元(5)柒萬零壹元至壹拾萬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柒佰元(6)壹拾壹萬零壹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壹仟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1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光玉│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六│││102198││12月16日│8月31日止│點七五│││元││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