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14號債權人 雷錦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源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翔源企業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止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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