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0號受罰人 黃淑真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真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有關公司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佑錩有限公司(下稱:佑錩公司)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9年4月14日准予解散登記,並於99年4月1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後,受罰人旋即於同日出具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而自該日起就任佑錩公司清算人,受罰人就任後遲至106年2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
6年度司司字第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6年2月21日收件章戳)、經濟部99年4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931916830號函暨檢附之股東名冊及股東同意書、佑錩公司解散登記表、同意書等附於該案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呈報清算人案卷全卷查核無訛,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