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838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吳善和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善和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此有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足按,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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