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宏澤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宏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宏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復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徐宏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1年,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裁定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及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5之有期徒刑9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7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5之罪刑)之法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7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翌欣以上原本與正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附表:受刑人徐宏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3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2月22日上午8時│││││1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93號│字第4984號│字第177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31│106年度訴字第217號│106年度訴字第120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7日│106年5月18日│106年6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31│106年度訴字第217號│106年度訴字第1209號││││號││││├────┼──────────┼──────────┼──────────┤││判決│106年1月23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80號(編號1至4經│字第80號(編號1至4經│字第80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81號裁定定有期徒刑│4881號裁定定有期徒刑│4881號裁定定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年10月確定)│2年10月確定)│└────────┴──────────┴──────────┴──────────┘┌────────┬──────────┬──────────┬──────────┐│編號│4│5│(此欄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41號│第123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960號│106年度易字第4078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1日│106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960號│106年度易字第4078號│││├────┼──────────┼──────────┤│││判決│106年10月11日│107年1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80號(編號1至4經│第3155號││││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81號裁定定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