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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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原告僅繳交新臺幣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