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2號

聲請人張○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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