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2號
聲請人張○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