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在台北市○○路○○○巷四之二號 陳金旺 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時許,在上址被警當場查獲,並扣取含有安非他命吸管二支、針筒二支、含有安非他命吸管組二組,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市松戶字第八九六0一三八六00號函及所檢附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