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漢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