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訴訟代理人 彭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1月26日│43,543元│SN0000000│││公司(原名新台旅行│南京東路分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蔡康 │││││││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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